提质增效 进一步完善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
今年1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的通知》,“一项目一方案”精准支持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有效推动在建项目建成交付,有力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取得了积极成效。6月,为进一步完善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提升项目推送效率和质量,两部门再次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发挥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作用满足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与1月印发的文件内容相比,《通知》主要从三方面进一步作出了工作部署。
一是完善工作机制,促进协同发力。一方面,完善高位推动的城市协调机制。《通知》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指导地级及以上城市完善协调机制,由城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住房城乡建设、金融工作的负责同志任副组长。这进一步提升了城市协调机制的统筹层级,有助于增强城市协调机制的工作调度能力,更好推动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协同发力。另一方面,构建推送反馈管理和资金使用“两个闭环”。推送反馈管理工作闭环是指,城市协调机制将符合要求的“白名单”项目向主办银行推送;主办银行进行信贷评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积极予以支持,对暂不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列明具体问题,及时反馈城市协调机制;城市协调机制及时解决问题后可再次审查推送。这将督促银行做实做细贷款审查,尽量减少“应贷未贷”的情况,也有助于城市协调机制提高“白名单”推送质量,及时介入解决问题,形成工作合力。资金使用工作闭环是指,“白名单”项目要单独建账核算、封闭运作管理,严禁项目资金挪作他用,从而保障贷款资金安全。
二是明确各方责任,提高运行效率。《通知》进一步细化了城市协调机制的工作责任,明确城市协调机制要负责做好辖区内房地产在建项目信息汇总、“白名单”项目审核推送、问题项目整改、项目管理监督,以及为项目融资服务提供基本保障等工作。同时,明确提出了主办银行融资模式,即明确一个项目确定一家主办银行负责项目后续融资,将有利于落实融资责任,提高贷款发放效率,也有助于建立长期稳定的银企关系,增进银企互信。此外,《通知》要求金融机构制定尽职免责具体实施细则,意在突出尽职免责规定不能停留在口头上,必须可操作、可落地,切实见效。进一步明确各方责任范围和工作要求,将推动各单位机构各司其职,促进城市融资协调机制高效运行。
三是加强准入把关,提高名单质量。《通知》强调,城市协调机制负责把好“白名单”项目准入关口,项目要符合5个条件和5项标准。从部分地方实践来看,“5个条件”主要包括项目处于在建施工状态;具有与融资额度基本匹配的抵押物;项目预售资金未被抽挪;确定一家贷款主办银行,并建立贷款资金封闭监管制度,确保资金封闭运行,保证项目建设交付;制订贷款使用计划和项目完工计划等。“5项标准”主要包括“四证”齐全,不存在破产重整,不存在被查封冻结,不存在逃废金融债务,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等情况。“5+5”审查门槛将进一步提升项目推送质量,推动实现“应贷尽贷”,与此同时,也要确保符合条件的项目“应进尽进”,使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发挥应有作用。
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是紧密结合我国房地产市场实际的一项探索和创新,对于稳妥化解风险、稳定居民预期、提振市场信心具有重要意义。针对当前城市协调机制运行中出现的一些堵点难点,《通知》提出了针对性建议,要抓好落实,协同发力、提质增效,以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为抓手,切实做好保交房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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