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宏达建筑公司被罚10万元 建筑垃圾未按照备案要求处置
据信用中国(北京)网站消息,近日,中建宏达建筑有限公司因涉嫌建筑垃圾未按照备案要求进行处置,被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人民政府处以罚款10万元人民币。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2年4月14日,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北京市海淀区城管委海城市委发(2022]56号督办单,反映海淀区城管委核查发现海淀区西北旺镇永丰产业基地(新)F1地块项目HD00-0403-0004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HD00403-0005地块A33基础教育用地项目工地涉嫌建筑垃圾未按照备案要求进行处置。遂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4月1日及之前中建宏达建筑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永丰产业基地(新)F1地块项目HD00-0403-0004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HD00-0403-0005地块A33基础教育用地项目工地施工期间作为工地施工单位,指令工地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单位北京军明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工地内施工产生的部分建筑土方运输至丰台区职工住宅项目工程工地和昌平区小汤山镇村土地整治项目工地分别作为回填士和复耕用土使用未运输至消纳备案表上指定的消纳场所,也无法出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协议。后被海淀区城管委督察发现。2022年4月14日16时10分,执法队员接到督办单后到场检查时,中建宏达建筑有限公司施工现场未进行建筑垃圾运输行为。执法队员现场责令中建宏达建筑有限公司在后续施工中要求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单位按照消纳备案表指定的消纳地点运输消纳建筑垃圾。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指出,中建宏达建筑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处置的行为影响了建筑垃圾管理。并依据《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人民政府决定对中建宏达建筑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
《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管理部门的规定对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处置,并根据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合同的约定,通知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单位及时清运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对需要在施工现场贮存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密闭式垃圾站或者防尘网遮盖等扬尘防治措施。
《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处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对现场贮存的建筑垃圾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天眼查显示,中建宏达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郭磊,注册资本为34245万人民币。该公司由深圳市海嘉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持股比例为100%,而深圳市海嘉投资有限公司由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全资持股。
公开资料显示,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隶属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1979年创立于香港,1992年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代码:00688.HK,简称“中国海外发展”),2007年入选恒生指数成份股。业务遍布纽约、伦敦、悉尼、港澳及内地60余个城市,累计开发项目超过500个,截至2017年底,公司总资产达港币6454亿元,净资产达港币2657亿元。
天眼查还显示今年4月份,中建宏达建筑有限公司因一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履职,被北京市海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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