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形成了《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在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实施期内,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农村危房改造的转移支付资金。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期满前,财政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延续补助政策及延续期限。

《办法》明确,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牵头制定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及相关技术标准;审核地方报送的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和年度计划任务等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对提供的相关因素和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督促和指导地方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和组织实施等工作。

补助资金用于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以及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办法》同时明确,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不以保障基本住房安全为目的支出,包括单纯提升住房品质、改善居住环境方面的支出等;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以外农户的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等已有其他渠道资金支持的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经费;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支出。

《办法》提出,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参考各地上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完成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财力情况以及其他工作情况等,对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兵团)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分档确定户均测算标准。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可适时对各地农村危房改造上报任务进行核查并进行清算:对实际开竣工数明显低于当年上报计划任务数的省,中央财政可根据情况扣减下一年度补助资金;对于存在虚报任务等弄虚作假情形的,除扣回已下达的对应补助资金外,还可采用加倍扣回补助资金、取消下一年度补助资金资格等方式加重处罚。

《办法》强调,各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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