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住建厅发布《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筑业企业劳务专业作业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

  • 自2022年2月1日起所有已取得施工劳务资质具有的多项资质中包含劳务资质或只有一项劳务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新系统生成的资质电子证照中不再含有施工劳务资质项。

  • 企业可按照要求,申请劳务专业作业备案

  • 企业取得劳务专业作业备案资质证书后,即可承接施工劳务作业,无需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 各县(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企业提交的备案申请,对企业经营信息、人员信息进行审核,不得变相增设备案条件。

延伸阅读:

2020年12月2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10类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调整为施工综合资质,36类专业承包资质整合为18类等。设置1年过渡期,到期后实行简单换证。

其中,施工劳务企业资质调整为专业作业资质,由审批制改成备案制,不分等级

截至目前,江苏、广西、安徽合肥、吉林、西藏、广东、贵州等地已发文明确: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江苏:

2021年7月15日,江苏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申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企业,无需再提供人员身份证、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资格证书等原件扫描件,以及社保证明等证明材料

  • 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材料齐全的,备案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

广西:

2021年7月22日,广西住建厅发布《关于做好全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

  •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申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企业,无需再提供人员身份证、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资格证书等原件扫描件,以及社保证明等证明材料。各级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企业在申报资质期间提供以上材料。

  • 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材料齐全的,视为备案成功,备案部门应直接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

  • 停止受国发〔2021〕7号文件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首次申请、延续、增项和重新核定的申请。

  • 停止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四级资质的核定申请和暂定资质备案申请。

  • 相关文件明确的试点时间,现延长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之日。

合肥:

2021年9月17日,合肥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明确:

  • 我市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实行电子化申报对符合备案要求的企业,系统立即自动给与备案,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电子证书

  • 通过备案制取得的施工劳务资质证书与通过审批制取得的施工劳务资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通过审批制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可继续使用原资质证书,不需再备案换发资质证书

  • 通过备案制取得施工劳务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相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承接施工劳务分包作业

  • 在新的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出台前,通过备案制取得劳务资质且仅有劳务资质的企业,暂不受理其增项等业务

吉林:

吉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做好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制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

  • 企业通过“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办理备案事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网上“一站式”备案

  • 所有在我省从事施工劳务分包的企业,均应办理施工劳务资质备案

  • 存在非法备案他人信息,侵害他人自由就业权利等不良行为的,应按规定,录入“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公示。

  • 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施工劳务企业,应一次性告知不符合条件或不予备案的原因。

西藏:

2021年9月6日,西藏自治区住建厅发布了关于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实行电子化申报。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纳入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事项,由企业通过西藏政务服务平台申报,实行全程网办,核发电子资质证书

  • 通过备案制取得的施工劳务资质证书与通过审批制取得的施工劳务资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 原通过审批方式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可继续使用原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不需通过备案方式换发资质证书。

  • 资质证书信息发生变化的,按原施工劳务资质申报方式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变更业务。

  • 原施工劳务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按本通知精神办理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并换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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