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发布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发挥国家园林城市在建设宜居、绿色、韧性、人文城市中的作用,规范国家园林城市的申报与评选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发布《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适用于国家园林城市(含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申报、评选、动态管理及复查等工作。国家园林城市的申报评选管理遵循自愿申报、分类考查、动态管理和复查的原则,申报主体为城市(县、直辖市辖区)人民政府,评选区域范围包括城市(县城、直辖市辖区)的建成区。
根据《管理办法》,申报城市(县、直辖市辖区)应符合以下条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政策和标准较为健全。建设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能够保障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科学研究及宣传培训等工作的开展。主管部门明确、职责清晰、人员稳定,并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队伍,园林绿化管理规范。编制并有效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公园体系规划、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和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县城可在绿地系统规划中增加公园体系、生物多样性保护专章内容。重视城市园林文化保护传承与发展,在园林绿化建设中体现地域、历史、人文特色,弘扬地方传统文化。定期组织开展专业培训和技能竞赛,园林营造技艺得到较好传承。及时更新“全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信息系统”中相关信息,真实反映城市园林绿化基础工作。申报国家生态园林城市须获得国家园林城市称号2年以上。近2年内(申报当年及前一年自然年内,下同)未发生重大安全、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破坏历史文化资源等事件,未发生违背城市发展规律的破坏性“建设”和大规模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等行为,未被省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据了解,国家园林城市评选每2年开展一次,偶数年为申报年,奇数年为评选年。申报城市(县、直辖市辖区)对照《国家园林城市评选标准》进行自评,自评达标后向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省级初审的城市(县、直辖市辖区)和通过自评的直辖市,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提交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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