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对建设工程造成较大影响。上海、湖南、北京、宁夏、内蒙古、陕西、甘肃、江苏、河南、山东、湖北、贵州等多省市(下图中标红省市文件)发文明确:

不得采用无限风险、全部风险规定合同条款中的材料价格风险内容和范围。合同已约定不调整主要材料价格或约定承包人承担无限材料价格风险的,当主要材料的涨跌幅度过大,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签订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的补充协议。

12省发文明确!施工合同已约定不调整或承包人承担无限材料价格风险的,也应调整价差,补签协议!-建智汇
近年所有省市自治区发文汇总

上海

2021年11月1日,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人材机市场价格波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明确:

已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但尚未结算的工程项目,参照以下指导意见,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 合同对风险范围和幅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情形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按补充协议执行。
  • 合同对风险范围和幅度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合理分担风险,并签订补充协议。
  • 合同约定采用固定价格包干,对市场价格波动不作调整的,当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等要素价格变化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势变更时,双方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合理分担风险。

湖南

2021年10月27日,湖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在4种情形下,发承包双方可予以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 施工合同中对材料价格风险幅度以及调整办法没有约定;
  • 施工合同中对材料价格风险幅度以及调整办法约定不明;
  • 施工合同中对材料价格风险幅度约定为无限风险;
  • 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

北京

2021年8月11日,北京住建委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1.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签订时,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充分考虑施工工期、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合理确定签订合同价及有关调整办法,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严格执行。

2.在施工合同中,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不得约定明显风险不合理或显失公平的内容。

3.合同对风险范围和幅度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的,或者合同有约定但采用固定价包干的,以及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发承包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发承包双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参考文中所述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合理分担风险。

4.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文件中所述原则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款调整。

宁夏

2021年6月1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建厅发布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

1、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等类似表述。

2、主要材料价格约定的风险幅度宜控制在±5%以内,风险幅度以内的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风险幅度以外的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3、施工合同中未对材料价格风险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在协商基础上,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签订补充协议。

4、施工合同中约定不调整材料价格或约定承包人承担无限材料价格风险的,合同履行期间,当主要材料价格涨跌幅度过大,继续履行合同对合同一方显失公平的,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签订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的补充协议。

内蒙古

2021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住建厅发布《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明确:

1、采用可调价格合同的工程,对于合同中未列入调差范围内的材料品种且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发承包双方可重新协商约定合同材料调整范围和调整方法。

2、采用固定价格(固定单价、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对于合同中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等表述内容对材料价格风险进行明确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可结合工程实际,本着合理分摊风险和双方协商的原则签订补充协议,重新协商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陕西

2021年5月19日,陕西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指导意见的通知》,明确:

1.施工合同必须明确约定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不得采用无限风险、全部风险规定合同条款中的材料价格风险内容和范围。主要材料价格约定的风险幅度应控制在5%以内。

2.施工合同约定了主要材料的范围、风险幅度和调整方法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施工合同中未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在协商基础上补充完善或签订补充协议。

3.施工合同已约定不调整主要材料价格或约定承包人承担无限材料价格风险的,对合同一方有失公平,合同履行期间,当主要材料的涨跌幅度过大,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签订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的补充协议。

甘肃

2021年5月14日,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了关于对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指导意见的通知(甘建价字〔2021〕15号),建议风险幅度宜控制在5%以内:

  • 施工合同中,主要材料价格约定的风险幅度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9.8节规定,宜控制在5%以内。风险幅度以内的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风险幅度以外的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 承包人应有限度承担材料价格等市场风险,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要求,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 施工合同中约定了主要材料的范围、风险幅度和调整方法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在协商基础上,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签订补充协议。
  • 施工合同中约定不调整材料价格或约定承包人承担无限材料价格风险的,合同履行期间,当主要材料价格的涨跌幅度过大,继续履行合同对合同一方显失公平的,发承包双方应协商签订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的补充协议。
  • 因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涨跌的,上涨时,按上涨的价格调整合同价款;下跌时,不调整合同价款。
  •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涨跌的,上涨时,不调整合同价款;下跌时,按下跌的价格调整合同价款。

江苏苏州

2021年5月24日,苏州市住建局发布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

1、招标文件和合同中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风险内容及范围。

2、已签订固定价格(包括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施工合同的,主要材料价格在施工期间大幅涨跌和影响时间超出发承包双方所能预见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时,发承包双方按照风险共担原则,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河南

2019年9月21日,河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加强建筑材料计价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明确:

1、发承包双方应合理分担风险,禁止招标人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的语句规定投标人承担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2、妥善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建筑材料计价风险引起的有关问题

(1)若合同对建筑材料计价风险有约定且合同双方无争议时,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2)若合同中约定不调整建筑材料价格或对建筑材料计价风险无约定或约定无限风险时,当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涨跌幅度超过5%时,造成合同一方继续履约困难的,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解决或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9.8.2条规定执行。

山东

2019年9月16日,山东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加强工程建设人工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

1、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合理设置计价风险条款,约定风险内容、范围及超出范围后的调整办法,承包人应有限度承担物价变化等市场风险。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不调整等类似语句规定计价风险内容及范围。

2、合同中已经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不调整等类似语句对计价风险进行约定,但在施工过程发生了合同签订时双方不能合理预见的外部因素,物价产生大幅波动,继续履约对合同一方存在明显困难时,为保证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发承包双方可协商调整工程造价。

湖北

2019年6月14日,湖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明确:

  • 施工合同中约定不调整材料价格或约定承包人承担无限材料价格风险的,合同履行期间,当主要材料价格的涨跌幅过大,继续履行合同对合同一方显失公平的,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签订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的补充协议。

贵州

2019年4月15日,贵州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明确:

1、招标文件、合同中应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等表述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和范围。

2、在合同中对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未约定约定不明,以及约定无限风险的,发承包双方应本着“风险共担、合理分摊”的原则,通过充分协商依法签订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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