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全国社保联网,不止挂证,这些现象都将退出舞台-建智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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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阶段性目标:自2021年参保年度起,全国参保信息实现互联互通、动态更新、实时查询,参保信息质量明显提升;到2025年,基本医保参保率稳中有升,管理范围水平明显提升,群众获得感满意度持续增强。

据国家医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中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来,特别是全民参保计划实施以来,参保覆盖率一直保持在95%以上的较高水平,为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基本医保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意见》明确继续完善全民参保制度。职工医保要逐步以本地区劳动就业人口作为参保扩面对象,城乡居民医保逐步实现以本地区非就业居民为参保扩面对象。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基础信息管理子系统建成后,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利用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基础信息管理子系统实时核对功能,及时查询参保人缴费状态,联合税务部门完善参保缴费服务,减少重复参保缴费。一些地方已经开始采用医保电子凭证,拿着手机就可以参保缴费、看病报销。今后将加大医保电子凭证推广使用力度,利用移动端、在线平台、共享经济平台等多种途径,拓展多样化的参保缴费渠道,让服务更加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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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局),财政部地方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税务局:

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制度为参保群众依法合理享受基本医疗保障、促进人民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深入推进全民参保计划,进一步提高基本医保参保质量,保障参保群众权益,优化参保缴费服务,建好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基础信息管理子系统,现就加强和改进基本医保参保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推进高质量发展,以实现覆盖全民、依法参保为目标,以完善经办管理政策为重点,以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为手段,巩固提高统筹层次,加强部门数据共享比对,严格控制重复参保,大力提升参保质量,切实维护参保人医保权益,稳步做实全民参保计划,为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总体原则

坚持全面覆盖,补齐短板。落实全民参保计划和依法参保要求,着眼保基本、全覆盖,有针对性加强重点人群特别是困难人群参保缴费服务,改进参保薄弱环节服务。

坚持分类完善,精准施策。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学生、新生儿、缴费中断人员等参保对象,根据实际情况,不搞“一刀切”,分类制定针对性政策,保障合理待遇。

坚持优化服务,保障待遇。持续加强参保政策宣传,提升参保缴费服务便利化水平,保障参保人依法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增强群众获得感。

坚持技术支撑,提高质量。依托全国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基础信息管理子系统参保功能模块,清理无效、虚假、重复数据,实时识别参保人参保缴费状态,提升参保质量。

(三)主要目标

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自2021年参保年度起,全国参保信息实现互联互通、动态更新、实时查询,参保信息质量明显提升;到2025年,基本医保参保率稳中有升,管理服务水平明显提升,群众获得感满意度持续增强。

二、主要任务

(一)合理设定参保扩面目标

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常住人口、户籍人口、就业人口、城镇化率等指标,科学合理确定年度参保扩面目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要逐步以本地区劳动就业人口作为参保扩面对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逐步实现以本地区非就业居民为参保扩面对象。进一步落实持居住证参保政策。

(二)落实参保缴费政策

坚持和完善覆盖全民、依法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完善与本地区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教育、司法、扶贫、残联等部门的数据共享交换机制,加强人员信息比对和共享,核实断保、停保人员情况,精准锁定未参保人群,形成本地区全民参保计划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人员,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医保。落实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补贴政策。以农民工、城乡居民、残疾人、灵活就业人员、生活困难人员为重点,加强参保服务,落实各项参保政策。完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参保缴费方式。

(三)做好跨制度参保的待遇衔接

参保人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的,且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缴费后即可正常享受待遇,确保参保人待遇无缝衔接。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各统筹地区可根据自身情况设置不超过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待遇享受等待期满后暂停原参保关系。

(四)有序清理重复参保

重复参保是指同一参保人重复参加同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制度内重复参保)或重复参加不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跨制度重复参保),具体表现为同一时间段内同一参保人有两条及以上参保缴费状态正常的参保信息记录。原则上不允许重复参保。

重复参加职工医保的,原则上保留就业地参保关系;重复参加居民医保的,原则上保留常住地参保关系;学生重复参保,原则上保留学籍地参保关系;跨制度重复参保且连续参加职工医保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原则上保留职工医保参保关系。以上各类情形在保留一个参保关系同时,应及时终止重复的参保关系。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工作等灵活就业形式的跨制度重复参保,保留一个可享受待遇的参保关系,暂停重复的参保关系。

(五)完善个人参保缴费服务机制

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基础信息管理子系统建成后,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利用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基础信息管理子系统实时核对功能,及时查询参保人缴费状态,联合税务部门完善参保缴费服务,减少重复参保缴费。加大参保缴费宣传引导力度,推动服务向基层下沉,加大医保电子凭证推广使用力度,利用移动端、在线平台、共享经济平台等多种途径,拓展多样化的参保缴费渠道,提高参保缴费政策知晓度,提升服务便利性。

参保人在居民医保缴费后,在相应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因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或其他统筹地区居民医保,可在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依申请为个人办理退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对暂停的居民医保参保关系,原则上个人缴费不再退回;已通过医疗救助渠道享受参保缴费补贴的救助对象,可根据其需要终止的参保关系所在地缴费渠道依申请完成退费;灵活就业人员按年度一次性缴纳职工医保费以后,中途就业随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可依申请退回其就业后当年剩余月份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的职工医保费;对其他情况,由省级医疗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各地实际,明确可以退费和不予退费的具体情形。

(六)加强财政补助资金管理

除大中专学生入学当年重复参加居民医保情形外,其他重复参加居民医保的,需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并扣减重复参保当年涉及的各级财政补助资金。跨制度重复参保且连续参加职工医保一年以上(含一年)、参保缴费状态正常的,在按本意见规定的原则处理后扣减重复参保当年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补助资金。

三、加强改进重点人群参保缴费服务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照精准到人要求,建立与扶贫、税务部门沟通机制,实行参保专项台账管理。按规定落实分类资助参保政策,确保动态参保、应保尽保。用好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脱贫攻坚运行调度模块、政策监测模块、督战模块,实时监测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情况。为确保贫困人口稳定脱贫,贫困人口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之间切换参保、转移接续参保关系时,不设等待期,不受居民医保规定缴费时间限制,在参保缴费后,即可享受相应待遇,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及时暂停原参保关系。对在户籍地和居住地重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贫困人口,在征得本人同意后,确定需要保留的居民医保参保关系,应由本人作出书面承诺交医疗保障部门留存备案。

(二)大中专学生(含全日制研究生)。大中专学生原则上应在学籍地参加居民医保。若大中专学生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可以选择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认定地参保。因入学形成的重复参保,学籍地医疗保障部门应依托全国信息平台参保功能模块,及时通知原参保地医疗保障部门终止参保关系。就业后形成的重复参保,就业地医疗保障部门应依托全国信息平台参保功能模块,及时通知原学籍地医疗保障部门暂停参保关系。具备条件的统筹地区在确保与学生原参保地医疗保险待遇无缝衔接的前提下,可将大中专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缴费期从学年调整为自然年度,作出调整的统筹地区学生在入学当年学籍地如发生医疗费用,采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报销费用,报销比例不受转外就医调减比例规定限制。

(三)新生儿。新生儿参保登记应使用本人真实姓名和身份证明。原则上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由监护人按相关规定办理参保登记,自出生之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对已使用父母姓名参保的新生儿,医疗保障部门应要求其监护人尽快更新信息。新生儿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居民医保的,按所在统筹地区具体规定执行。

(四)退役军人。军人退出现役后、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实现就业后,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办理关系转移接续的,不受待遇享受等待期限制。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在军人退出现役后,按所在统筹地区规定办理参保和关系转移接续。医疗保障部门要为相关人群业务办理提供便利,做好管理服务。

(五)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已经参加居民医保的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或灵活就业人员,在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参加职工医保,医疗保障部门应保证参保人享受新参加的医保待遇,暂停原居民医保待遇;参保人短期务工结束后,医疗保障部门及时恢复原居民医保待遇,确保待遇有效衔接。

(六)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在政府代缴医保费期间就业并参加职工医保的,医疗保障部门应做好参保关系转移接续,并及时暂停原居民医保待遇。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地要统一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狠抓贯彻落实,确保让参保人获得更加满意的服务。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加强源头把关,注重全过程动态管理,确保参保人身份真实,保障合理待遇。要将参保计划完成情况、参保质量等工作纳入对省级医疗保障部门的绩效考核。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二)加强宣传引导。进一步做好参保缴费宣传,创新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对未参保人员实行精准推送式宣传,使群众全面了解医保政策和参保意义,调动群众参保缴费积极性,切实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

(三)注重部门协作。医疗保障、税务部门要优化完善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对清理的重复参保信息妥善保管,以备后续查验。医疗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强沟通,稳妥有序做好参保工作,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报告。

从全国社保联网,看建筑业变革!

不止挂证,这些现象都将退出舞台

全国社保数据联网平台试运行

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上线试运行的事,为大家所关注。据了解,平台可以提供社保年度参保信息查询、养老金测算、社保关系转移查询、异地就医查询等业务的办理。可以说随着平台的上线,涉及到社保的业务办理变得更方便了。

全国社保联网,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对:打击证书挂靠,规范整体市场来说将会变得更加高效。

除此之外,社保在注册考试核查方面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不同的省市有着不同的核查流程:有些省市是报名阶段核查,也就是考前核查;有些省市是考试通过后进行初始注册的时候核查,也就是考后核查。但不管是哪种核查方式,只要查出来社保与工作单位不一致,便会取消考试资格/成绩。

可以说全国社保实现联网,对于建筑行业其意义重大。而之所以现在能够实现全国从业人员社保信息的联通,靠的是行业数据与互联网接轨。也许你还没有察觉这一点——建筑行业正在遭受着互联网的洗礼!但只要你细心就会发现,在互联网的浸润下建筑工程人的工作生活等方面正在发生着剧变!下面,将通过几个具体的例子来为大家说明。

挂证排查——挂证挂靠难以为继

现在大部分省份已经完成了信息互联,其他没有完成的省份也在逐步完善接入中。而建筑行业正在轰轰烈烈进行的“挂证”整治行动,正是住建部通过社保比对发现异常信息,才会有那么多涉嫌“挂证”名单。

随着社保联网平台的建立,全国所有从业人员的社保信息都会在这个平台的数据库中,国家想查个人数据的话,实在是太容易了!

社保核查——违规考试注册难以为继

前一段时间,长沙市就通过社保系统比对、单位核证等方式进行考前核查,57人报考信息异常且未进行现场核验,被取消资格。

而郑州市自2018年就开始要求在职业资格考试后,通过社保管理平台,核实考生的社保信息与报名单位是否一致。当年的审查结果是:一建报考人员,审核通过率15.5%;二建报考人员,审核通过率18.4%。

无论是资格前审还是后审,一旦要求必须联网核查社保,不符合报考规定的考生都会被刷下来!

工人实名制——欠薪难以为继

住建部与人力部联合印发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正式施行!其中就规定了:建筑工人干活必须签合同,还还要设立工资专用账户,这些信息都要在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通过互联网对人员信息进行整合,更利于了解工人动态,当职工遇到遇到困境时可以及时解决,更好地保护工人合法权益。

互联网+建筑业,除了对建筑业不良风气有了最直接的改变,在就业发展、运营维护、项目管理、大数据等各方面都会产生化学效应,让行业脱胎换骨。它将冲破企业界限,实现全社会范围内的资源配置,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能力。从而让彼此之间联系更加广泛,互动更加频繁,效率也会更高。

证书通用——突破地区壁垒,全国就业无障碍

日前已得到消息,“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经过一年多试运行,已基本完成与各地数据对接(这意味着,相关证书信息数据基本实现全国联网)。系统实现经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技能人员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以及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证书,联网查询。

持有全国统一证书的专业人员,不论流动到哪个省份、都不需再进行相同岗位的重复考试、重复发证,突破了地区壁垒,技能人员就业更方便。

电子证书——网上操作,管理方便

相对于传统的纸质证书,电子资质证书管理起来更方便!企业或个人无需前往各发证机关,奔忙领取,只需通过网上登录帐号即可查看、出示电子证照。电子资质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智慧工地——项目管理更安全、高效

智慧工地通过实名制信息采集及考勤设备、扬尘在线视频监测设备、远程高清视频监控设备、起重机械安全监控设备等设备的安装接入工作,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智慧工地未来将会将逐步质量、安全、扬尘防治、工程进度等智慧监管,以及人员管理、数据统计分析、政府监管及协同执法等功上为实现安全、高效的项目管理。

社保联网后,建筑企业升级和挂证者是否将付出沉重代价!

随着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再一次掀起建筑业的轩然大波,这令很多想挂靠的人心灰意冷觉得挂靠市场大趋势即将过去,那么事实情况到底是怎样的呢?

今年社保将在全国范围联网的消息不绝于耳,听之,老百姓觉得这是一件很振奋人心、利国利民的事情。但对于建筑业来讲,简直就是晴天霹雳!建筑业在我国改革开放这30多年中是中流砥柱的行业,但就是这样重要的行业,长期以来存在着很多诟病,也就是制度上的不完善。其中有一点就是大多数建筑企业没有施工人员,总承包商接到工程交给专业承包商,专业承包商再交给劳务分包,这样,一个工程项目层层转包、分包最后才有工人的工作。“全国社保联网”除了方便老百姓生活外,一个重点问题就是要严格控制建筑企业,加强对建筑企业的监管,完善建筑行业制度,使建筑业更健康长远发展。

建筑企业要想承接工程并施工,必须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要求的条件,已获取建筑业企业施工资质和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有这两个资质是不允许施工的。以往,因建筑施工企业节省工人开支,不会招聘工人,但建筑企业资质申报要求各种人员的社保证明,实际是要求建筑企业必须有相应的施工人员。此时,建筑企业为了获取施工资质通过人才中介挂靠证书,等施工资质审批下来后,再将挂靠的人员社保撤销。这样,建筑企业就不用一直养着大批工人,省去了大部分费用开销。真正施工时,找到劳务公司将工程分包出去即可,挣钱就是这么简单!

社保全联网是件大事,很直观的考验了国家对建筑业严格监管的决心,也体现了国家在互联网方面技术的强大。当该消息刚刚流传时,很多人对国家此行为表示藐视,因为我国地广人多,社保种类也繁多,工作量太大,不可能在1年的时间内容实现。然而,这记响亮的耳光打醒了睡梦中的建筑企业!

社保全国联网,人才证书挂靠的历史问题将不复存在?一个人只能在一家公司任职。建筑企业要想承接工程获取资质就必须长期拥有自己的施工团队。这样一来,就会将很大一批没有建筑资质的建筑企业拒之门外。另外,即使获取建筑施工资质的企业,也会面临相关部门的动态核查。

社保联网对挂证的影响

根据102项业务内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一卡通的信息将包括:个人参保信息、个人就业信息、职业资格证书信息,社保信息全国一旦联网,对目前挂证的影响具体分析如下:

一、人证分离的挂证将消失:只要是社会保险和证书注册单位不一致,都将被查出来,人证分离的挂证将消失。

例如:张三在A省A高校工作,社会保险交纳在A省A高校,因社保省级基本联网而全国暂无联网,张三的一级建造师证注册在B省B建设公司,B公司再给张三交纳一份社保,这样张三的证书就挂在了B建设公司。

全国社保一旦联网,则张三的社保只能A高校,或者在全国联网之前张三从A高校辞职。

二、人证合一的挂证或将继续存在:这种挂证隐蔽性大,被查处的难度也大。

例如:李四是B建设公司的文员,通过努力取得了一级建造师证书,并注册在B建设公司,单位使用其证书参与项目投标和项目施工过程检查,但李四并没有真正管理项目。

再例如:自由职业者王五,拥有一级建造师证书,因为自己不交纳社保,将社保与证书都挂在C建设公司。

社保联网不能直接解决这种挂证,这类挂证能否被终结,主要还是看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部检查手段与力度了。

三、一证同时多项目挂将被终结:这也目前常见的情况,在人证合一的情况,某建设单位证书有限,一本证书多个项目投标。这类挂证与社保全国联网无直接关联,而伴随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四库一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库的完善,一证同时挂多项目的情况将被杜绝。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文件要求,工程项目数据库基本信息主要包括:

各类工程项目名称、类型、规模、造价等信息;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及其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造价工程师等注册人员信息;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现场管理人员信息;工程项目招投标、合同备案、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现场管理、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管信息。

社保联网对企业的影响

若全国社保联网,将导致很多挂证人员不再能够挂证,同时一证多项目挂的情况也将越来越难,短时间内将出现证书紧缺情况,未来建筑业将面临两大难问题,第一就是资质“业绩”,第二就是注册证书稀缺。

未雨绸缪,建筑企业提前做好准备,不要让证书成为企业发展的绊脚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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