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正式公布:试点取消造价资质、推广工程造价职业保险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并印发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方案涵盖“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优化审批服务”、“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优化审批服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优化审批服务”等8项内容。
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一)审批部门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二)具体改革举措
1.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暂时调整适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关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的规定。同时,各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设区的市范围内,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不得再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出资质方面要求。
2.工商登记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的企业,拟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方可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按规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3.工商登记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企业,需要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资质到期延续及需要办理资质升级和变更等业务的,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办理。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完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体系,逐步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加大抽查比例并开展联合惩戒。
3.推广应用工程造价职业保险,增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风险抵御能力,有效保障委托方合法权益。
4.发挥有关行业协会自律作用,推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依规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一)审批部门
1.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施工总承包部分二级、部分三级,专业承包部分一级、部分二级、部分三级、特种工程专业承包):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3.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施工总承包部分三级、专业承包部分三级、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设区的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4.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乙级及以下、劳务):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5.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部分乙级及以下):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6.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甲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7.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专业乙级、丙级,事务所):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二)具体改革举措
1.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企业资质所应满足的许可条件,申请人承诺已经具备许可条件的,根据申请人承诺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许可事项的告知承诺审批流程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建办市函〔2019〕20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9]487号)有关要求执行。自2019年12月1日起,将自由贸易试验区纳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试点实施范围。
3.各省级、设区的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参照上述文件制定本地区告知承诺审批流程。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完善和落实《建设工程企业业绩实地核查工作办法》(试行),核查企业申报工程业绩是否真实有效,基本建设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发现企业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企业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除外),有关主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被撤销资质企业自资质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在建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3.加强信用监管,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4.健全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信息数据库,确保相关信息公开、完整、准确。
(素材来源:住建部官网 转载自:建筑经济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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